2004年12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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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当炎症医病人枉送命
家属将卫生院诉上法庭要求赔偿
通讯员 陈增宏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癌症患者腹痛上医院,医院却把它当成普通的炎症误诊误治了3个月,最终导致患者不治身亡,院方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?争执不下的医患双方将对簿公堂。前天,宁波鄞州区法院大嵩法庭受理了这起罕见的医疗纠纷案。
  死者朱某的妻子向法院诉称,2002年10月29日,鄞州人朱某因腹痛到当地的咸祥卫生院就诊,该院在未仔细检查的情况下就诊断为肠炎,并配了点药。但朱某在多次门诊服药后,症状却没有任何减轻。同年11月22日,该院再次诊断朱某的病情为直肠炎、尿路感染。2003年1月9日,该院又对朱某进行X射线检查,结果又诊断为降结肠下段狭窄、降结肠狭窄段炎症性改变。直至此时,该卫生院仍没有对朱某的病情引起足够的重视,也未作进一步的检查,还是当作普通炎症处理。
  经过3个月的治疗,朱某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,反而日渐加重。无奈之下,2003年1月30日,朱某转到宁波李惠利医院就诊,并开始住院治疗。同年2月11日,经“剖腹探查,大网膜活检术”,朱某被确诊为直肠上段癌伴腹腔内广泛转移。3月15日,朱某即不治死亡。
  朱某死后,其家属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,宁波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,院方承担次要责任。朱某的家属多次持医疗事故鉴定书向该医院索赔,但对方拒绝赔偿。双方一直争执不下,直到今年12月3日,朱某的妻子邵某向鄞州区法院大嵩法庭起诉,要求该卫生院赔偿13万余元。